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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强奸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13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30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镇**村**。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强奸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晚,被告人陈某某和被害人刘某甲及一客户一起到宝安区福永桥头社区一家烧烤店吃饭喝酒,被害人刘某甲因酒醉无法回家。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4月28日0时40分许将刘某甲带至宝安区新桥街道**城市酒店***房开房休息。当日5时许,陈某某趁刘某甲处于醉酒无法反抗的情况下对其实施了强奸,被害人刘某甲当日报案。当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接民警通知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并承认强奸的犯罪事实。

经鉴定,被害人刘某甲的阴道拭子和内裤裆部均检出人精斑,其STR分型与被告人陈某某血样的STR分型相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搜查笔录,提取笔录,登记入住汉毅酒店信息,抓获经过,被告人陈某某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宋某某、孙某某、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DNA鉴定;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光盘一张、监控视频截图,陈某某与刘某甲微信聊天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背妇女意愿,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强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本院讯问笔录复印件1份。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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