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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强奸案)_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一刑诉〔2020〕Z35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6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屯昌县,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岛**别墅**栋**楼,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经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逮捕。2017年10月26日,被告人陈某某因贩卖毒品罪被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以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与几个朋友到海口市龙华区**路**酒吧喝酒,期间认识了在该酒吧做**的被害人王某某,随后王某某与陈某某等人喝酒玩小游戏。散场后王某某受邀与陈某某等人到龙华区**天桥旁的**火锅店吃夜宵,吃完后王某某见陈某某喝醉,因担心其安全便提出将送其回家。二人来到美兰区**岛后,陈某某称喝醉了忘记回家的路,王某某便将陈某某送到海口市美兰区**岛**路**号**旅租。陈某某开了**房,王某某搀扶其进入房间后准备离开,陈某某拉拽王某某不让其离开,双方在房间内多次拉扯,后王某某挣脱跑到旅店二楼至一楼的楼梯口处,陈某某追上王某某以言语威胁,不顾其挣扎呼叫强行将王某某拖拽回**房。后陈某某不顾王某某反抗强行脱掉其下身所有衣物,并用拳头捶打王某某的头部,言语威胁阻止其反抗,强行与王某某发生了性关系,将部分精子射在王某某体内以及床单上。事发后王某某报警,民警于当日在**旅租**房将陈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5.法医学DNA检验鉴定书;

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辨认笔录;

7.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背妇女意志,以言语威胁、暴力手段使被害人不敢反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认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尤小明

检察官助理:殷丽超

  2020年9月18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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