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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强奸案)_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一刑诉〔2020〕48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41993********,汉族,初中文化,KTV营销人员,住泗洪县**街道**小区**幢**单元**室。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某,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凌晨1点左右,被告人陈某某在泗洪县**镇**广场**楼**KTV工作期间,趁被害人刘某某独自上厕所之际,采取搂抱等方式强行将刘某某推至**包间,并对刘某某实施奸淫,因刘某某激烈反抗和哄骗而强奸未果。

另查明,案发时被告人陈某某明知他人报警未离开现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侦查阶段,被告人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5万元,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洪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姜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泗洪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提取等笔录;

6.泗洪县公安局调取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告人陈某某违背她人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刘某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少桥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附:

1.​ 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泗洪县看守所。

2.​ 案件卷宗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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