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一部刑诉〔2020〕40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3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舒兰市**镇**村**社,住常州市钟某某**镇**路**号**楼**号房间。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王某某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6月8日晚上,通过暴力手段将被害人王某某带至钟某某**镇**路**号**楼**号房间,采用掐脖子掐大腿等手段殴打王某某,后违背被害人王某某的意志,强行与王某某发生性关系。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州市钟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成
检察官助理 冯露
2020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