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尤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尤检一部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61987********,初中文化,务工,住福建省尤某某新阳镇文山村文山**号。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5月5日被尤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尤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7月3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尤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朱某某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手续。同年5月4日1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与朱某某共同前往尤某某公安局新阳派出所办理朱某某户口迁移手续,后因故无法办理相关手续。离开新阳派出所后,被告人陈某某以驾车兜风为由驾驶闽******号小汽车载着朱某某从尤某某新阳镇往池田村方向行驶,期间双方因琐事在车内发生争吵。当车子行驶至尤某某**镇**村三公里采石厂路边时,被告人陈某某将车子停下,从驾驶座下车坐到小车后排的座位,和朱某某在车子后排座位继续争吵。在争吵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心里产生和朱某某发生性关系的念头。于是被告人陈某某上前强行亲吻被害人朱某某,随后不顾其反抗,强行在闽******号小汽车后排座位上对被害人朱某某实施奸淫。
2020年5月4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尤某某**镇**村三公里采石厂路边被尤某某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谅解书、离婚证、离婚协议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三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明公鉴[2020]442号鉴定书;5.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尤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晓青
检察官助理:邱玉清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71067****)。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