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周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别名李某某,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301989********,汉族,中专文化,经商,住周某某**巷**号。因涉嫌强制猥亵妇女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周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5月18日经本院批准由周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福安市看守所。
本案由周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栾某某系被告人陈某某所经营的淘宝网**数码专营店工作室客服人员。2020年4月10日晚,工作室其他同事下班后,被告人陈某某以服用后会舒服一些、缓解疲劳为由将一颗四分之一的具有催眠安神作用的阿普唑仑药丸给被害人栾某某服用,后被害人栾某某感觉头晕犯困,被告人陈某某便将被害人栾某某扶至工作室对面的卧室内,脱下被害人栾某某衣物,采取被害人不听话便揪乳头使其疼痛的方法,先后与被害人栾某某发生舌吻、口交以及手淫等行为,因被害人栾某某来例假,被告人陈某某便停止进一步的性行为。次日晚,被告人陈某某在工作室再次将一颗白色的药丸直接塞进被害人栾某某嘴巴促其服下,服下后被害人栾某某产生头晕、想睡等感觉,随后被告人陈某某就开始抚摸揉搓被害人栾某某胸部以及大腿,在此期间,因被告人陈某某收到前女友质问信息后遂让被害人栾某某离开。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4月12日在其住处被侦查人员抓获归案。2020年5月11日,被告人陈某某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栾某某人民币2万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周某某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被害人栾某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甲、陈某乙、李某甲、周某某、郑某某、肖某甲、李某乙、张某某、肖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栾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宁公鉴〔2020〕969号检验报告;
6.周某某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提收笔录、辨认笔录;
7.周某某公安局制作的手机电子证据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下药的手段欲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系犯罪中止,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洪生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福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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