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刑诉〔2020〕21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21987********,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乡**村**组**号,现住址同上。2020年5月24日因涉嫌强奸罪(未遂)被怀宁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17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安庆市怀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强奸罪(未遂),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晚,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微信与胡某某、昂某某相约一起吃夜宵。随后,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皖H*****轿车从怀宁县雷埠乡行至怀宁县**镇**廉租房附近将被害人胡某某和昂某某接至怀宁县高河镇炭香源烧烤店吃夜宵。2020年5月23日凌晨1时许,三人吃完夜宵后由陈某某驾车送胡某某、昂某某回家。在昂某某先行下车之后,陈某某驾车将胡某某带至高河镇怀安河公园一处停车场,并向胡某某提出到公园散步的要求。两人下车之后,陈某某对胡某某采取搭肩、搂抱、摸胸等动作,胡某某极力进行反抗,并挣脱出陈某某的搂抱。接着,陈某某提出送胡某某回家,待胡某某坐到汽车后排右侧座位上之后,陈某某尾随上车,先是亲吻胡某某背部,然后双手将胡某某推倒在后排座位上,将其压在身下强吻,一只手摸向胡某某的胸部,另一只手将胡某某短裤、内裤强行脱至膝盖位置。见陈某某欲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胡某某奋力反抗,用手抓挠陈某某的面部,揪扯其左耳和头发,并大声呼喊“救命”。在陈某某身体略有松动后,胡某某用脚朝陈某某乱踹。陈某某只好起身,胡某某摆脱控制后立刻提起裤子下车逃离。被告人陈某某将被害人胡某某追回并强拉至副驾驶位置,胡某某趁陈某某刚坐到驾驶室的空隙迅速下车逃离现场。胡某某在逃离过程中拨打电话向男友张某某求救,张某某等人将胡某某接到之后,随即向公安机关报警。
经鉴定,送检的被害人胡某某背部拭子、被告人陈某某左耳耳廓背侧划痕处提取的拭子、被告人陈某某右前臂外侧印痕处提取的拭子中检出的DNA,均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血样在D3S1358等20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4.89×1027;送检的被害人胡某某右手指甲拭子、被告人陈某某龟头拭子中均检出混合基因型,均包含陈某某、胡某某的DNA分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2.证人证言:证人昂某某、张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DNA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人身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手机勘查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询问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采取暴力手段企图与女性发生性关系,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方淼
检察官助理:吴先兵
2020年9月15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被监视居住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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