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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强奸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住址安徽省肥东县**镇**村**组,住址**。2019年11月5日因涉嫌强奸罪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肥东县看守所。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来到肥东县**镇**村**组塘西新农村,在被害人张某某与李某某共同经营的建材店门口,与李某某等人聊天。待李某某外出办事离开后,陈某某发现张某某独自坐在店门口纳鞋底,意图与张某某发生性关系。于是陈某某趁张某某不备,将张某某强行拖拽至屋内。期间,双方摔倒在地,陈某某顺势压在张某某身上,并用手抚摸张某某腹部、阴部,因被害人张某某强烈反抗,并大声喊叫,陈某某遂起身离开现场。

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次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查询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许某甲、许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供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意图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具有自首、未遂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1年8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项良诚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肥东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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