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一部刑诉〔2020〕Z149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022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9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与唐某某、叶某某、邓某某及被害人李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一酒吧喝酒,又在酒吧附近吃宵夜。之后,被告人陈某某与上述四人去到佛山市南海区**街道**广场被害人李某某经营的**美容养生店聊天。凌晨5时许,唐某某、叶某某、邓某某离开了**美容养生店。其后,被告人乘被害人与自己单独相处的机会,用手搂抱被害人李某某,并提出发生性关系。被害人李某某拒绝并反抗。被告人陈某某继续搂抱被害人,强行脱去李某某的衣服,又脱去自己的裤子,欲强行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性关系。被害人李某某激烈反抗,陈某某不顾李某某的反抗,用手殴打李某某,致其眼部受伤(经法医鉴定,属于轻微伤)。因被害人李某某的反抗,被告人陈某某未能得逞,遂逃离现场。
2020年3月30日,民警在湖南省宜章县**镇**村**组抓获被告人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叶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方法强行和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梁伟彬
2020年6月23日
附:
1. 被告人陈某某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 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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