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349号
被告人陈XX,男,2020年7月1日因涉嫌强奸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8日经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强奸罪批准逮捕, 次日被镇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XX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晚上11时许,被告人陈XX酒后翻墙进入镇平县高丘镇陈营村王XX家卧室内,欲强行将准备睡觉的王XX按在床上实施强奸,后因王XX反抗未得逞。
被告人陈XX于2020年6月23日主动到镇平县公安局投案,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X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二款;陈XX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强
检察官助理:刘艳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陈XX现羁押于镇平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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