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一部刑诉〔2020〕Z62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211986********,汉族,小学文化,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镇**村东里**座**号。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9月16日被揭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2018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因强奸、招摇撞骗嫌疑,于2020年5月1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强奸罪、招摇撞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30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强奸罪、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初,被告人陈某甲因赌博输钱,便产生冒充警察诈骗他人财物的念头,于是,陈某甲便在网上购买了一部对讲机、一根电棍及一件带有警察标志的警用外套,以此实施作案。
2020年4月25日,陈某甲假冒警察身份在揭阳市榕城区**公路**市场附近,以查处卖淫嫖娼为由,骗取五名男子人民币5000元。
2020年4月28日20时多,陈某甲穿上警察标志的警用外套,携带对讲机、电棍,来到揭阳市榕城区**办事处**大道附近一按摩店,以查处卖淫嫖娼为由,将被害人刘某甲、陈某乙带走,称要带其二人到派出所调查。带到半路时,陈某乙向陈某甲创提出能否处罚2000元私了,陈某甲同意,随后,陈某乙交了2000元后便先行离开。在陈某乙离开后,陈某甲用电棍威胁刘某甲坐上其驾驶的摩托车,后将刘某甲带到揭阳市揭东区**镇**山古庙旁一荒山空地,采用威胁的手段,强行与刘某甲发生性关系。2020年4月30日,公安民警将陈某甲抓获归案,并提取到电棍、警用外套、对讲机。经DNA鉴定,在刘某甲内裤可疑斑迹的STR分型与陈某甲的血样的STR分型相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摩托车、手机、电棍、对讲机、作训服;2.书证: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及其他证明材料;3.证人刘某乙、林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刘某甲、陈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广东省揭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违背妇女意志,使用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冬松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揭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及光盘二块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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