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7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古田县**镇**村**路**号,户籍在古田县**镇**村**路**号。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古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古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6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在古田县**镇**路**弄**号**楼次卧房间内,趁被害人唐某某醉酒之际,用手抠摸唐某某阴部等方式进行猥亵,在唐某某醒来后陈某某仍继续言语威胁,欲强行脱去唐某某裤子,唐某某激烈反抗,将被告人陈某某颈部等部位抓伤后逃离现场并电话报警。被告人陈某某于次日2时许在该厝弄口被古田县公安干警抓获归案。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唐某某人民币2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陈某某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卞某某、李某甲、余某甲、李某乙、余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趁被害人醉酒之机,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雪斌
检察官助理 雷 娟
2020年6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古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二百一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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