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刑诉〔2020〕29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65********,汉族,高中文化,**幼儿园保安,户籍地和出生地均为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户籍住址为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镇**村**组**号,租住在盐城市盐都区**街道**村**组。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严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陈某某、辩护人及被害人夏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5月至6月,在盐城市盐都区**街道境内,采用手摸胸部的方式,作强制猥亵案2起。经盐城市第四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陈某某患有双相障碍(缓解不全期),作案时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具体事实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5月底中下旬的一天中午,酒后在其租住的盐城市盐都区**街道**村**组徐**家房间内,不顾被害人严某某的反抗,采用强行用手隔着衣服摸胸部的方式对被害人严某某进行猥亵。
2.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6月初的周末的一天中午,酒后在其租住的盐城市盐都区**街道**村**组徐**家院子浴室间内,不顾被害人严某某的反抗,采用强行用手伸进衣服内摸胸的方式对严某某进行猥亵。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害人严某某对被告人陈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严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盐城市第四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美娟
2020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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