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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强制猥亵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1422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31988********,汉族,初中文化,案发前在深圳市**汽车实业有限公司务工,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村**栋**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街道**村**楼**楼**号。因强制猥亵嫌疑,于2020年1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强制猥亵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31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份至案发,被告人陈某甲在**汽车实业有限公司做出租车司机,2020年1月18日凌晨3时45分许,被害人陈某乙在深圳市福田区**大厦搭乘陈某甲驾驶的比亚迪电动出租车(车牌:粤B.D*****)。当日4时许,该车行至宝安区**街道附近时,陈某甲见陈某乙醉酒并在车辆后排座位熟睡,遂停下车抚摸陈某乙的乳房等部位并持续数分钟。后陈某乙被陈某甲惊醒,陈某甲遂停止猥亵动作,继续开车将陈某乙送到目的地后离开现场。

2020年1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到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趁他人醉酒之际,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又鉴于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新强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无其他涉案款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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