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斗检一部刑诉〔2020〕Z47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421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镇**村**路**号,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小区**栋**单元**房。因犯抢劫罪和强奸罪,于2010年5月6日被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9年12月13日刑满释放。因强制猥亵他人嫌疑,于2020年7月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7月14日经我院批准,于次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16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独自到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中兴路南湾西**号,发现一楼101号出租房被害人谭某某独自在房间内睡觉,陈某某伺机推开101号房门,进入房内用双手抱着谭某某的身体,并亲吻谭某某的嘴巴,陈某某伸手进谭某某衣服内欲摸其胸部,当摸到其肋骨时,谭某某醒来用手将陈某某的手拨开,并用双手拉起被子护在头部大喊“救命”。陈某某用身体压在谭某某身上并用手捂住谭某某的嘴巴对她说:“你不要讲话,我现在出去”,陈某某遂逃离现场。
2020年7月2日,陈某某主动到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方式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其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因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其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方式实施猥亵,酌情从重。因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万洁萍
检察官助理:孙萌
2021年1月14日
(院印)
附件:
1. 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视频光盘四张。
3. 《认罪认罪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随案移送。
4. 《刑事案件听取被害人意见表》 一份附卷。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十四条 【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 【自首与坦白】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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