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强制猥亵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17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82199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街道******因涉嫌强奸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强制猥亵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日22时30分,被告人陈某某将被害人林某某约至佛山市南海区**街道**路的**酒吧喝酒聊天,及至9月3日0时许,陈某某驾驶其车牌号为粤YB****的红色小汽车搭乘林某某离开**酒吧,行至南海区**有限公司门前附近路段时,陈某某将汽车停靠至路边,推醒已经睡着的林某某并以帮债权人曾某某追收欠款为由质问林某某何时还钱,在林某某表示没有钱还之后,陈某某不顾林某某的反抗在车内试图脱光林某某的衣服以作拍照威胁。二人来回拉扯,直至林某某所穿的连衣裙上半身连同胸罩一起脱落,林某某的连衣裙后背也被陈某某扯开一道十公分左右的口子。期间,陈某某还强行抚摸了林某某的隐私部位实施猥亵。最终林某某通过微信向陈某某转账还钱3500元后穿好衣服自行搭乘滴滴回家。2020年9月5日,民警以电话通知形式传唤陈某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曾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5.勘验、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暴力方法猥亵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陆婉瑶

2020年11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