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一部刑诉〔2020〕50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8199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福建省平和县**镇**村**楼**号,在厦门市暂住集美区**路**号**室。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8日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为寻求刺激、满足性欲,到被害人熊某某位于集美区**路**号**室的住处窗户旁,趁被害人熊某某熟睡之机,多次将手伸进窗户并触摸、按压躺在窗户旁床上的熊某某的阴部,直至被害人熊某某发觉后惊醒,被告人陈某某才逃离现场。
2020年7月29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被告人陈某某在侦查阶段即如实供述了上列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温某某、郑某某的证言;
2.被害人熊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监控录像视频等视听资料;
5.证人、被害人、被告人的辨认笔录;
6.公安机关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报警登记、情况说明等其他综合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趁妇女熟睡不知反抗之机,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施金连
检察官助理:王弘毅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光盘一张随案移送。
5.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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