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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强制猥亵、侮辱案)_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一部刑诉〔2020〕35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住灌云县**镇**号楼** 单元**室。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犯有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灌云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6月11日由灌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3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至灌云县**镇**村被害人张某某家中,趁张某某睡觉时,采用摸胸、摸下体的方式对张某某进行猥亵。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 证人任某甲、任某乙证言;

3.​ 被害人张某某陈述;

4.​ 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

5.​ 辨认笔录;

6.​ 人身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厉小威

检察官助理:曹阳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灌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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