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检刑诉〔2020〕52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981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及户籍地均为江苏省东台市,住东台市**镇**村**组**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9日,本院批准逮捕被告人陈某某,同年6月11日由东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初,被告人陈某某在“闲聊”聊天软件建立名为“休闲娱乐”的赌博群,组织召集参赌人员加入该群。同时被告人陈某某联系“东台麻将”棋牌软件东台总代理,在“东台麻将”棋牌软件内成立了一个只有“休闲娱乐”群赌博成员才可以进入的俱乐部,并在“东台麻将”购买房卡,用于在该俱乐部内开设房间,供参赌人员进行麻将赌博。
“东台麻将”棋牌软件在每局游戏结束后,自动统计参赌人员输赢积分,由最大赢家将输赢积分截图转发到“休闲娱乐”赌博群内,参赌人员以一元一分的大小,在赌博群内以发红包的形式结算赌资,被告人陈某某对每局赢分超过40的最大赢家抽取4元台费。
2019年1月初至2019年12月26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组织召集一百二十余名参赌人员进行赌博游戏,共计进行赌博游戏4万余局,累计赌资700余万元,抽头渔利16余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东台市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及前科劣迹材料等书证。
2.证人成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浙江省舟山市公安局提供的涉案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已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伟
2020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东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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