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一部刑诉〔2020〕Z53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8241975********,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镇**村**号,务农。曾因犯运输毒品罪,于2006年4月3日被雷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06年4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9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24日被雷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自2020年春节起至7月19日,在**镇**村自家小卖部门口处铁棚里,提供扑克牌、桌子等赌博工具以“十三张”的方式供他人赌博。7月19日2时许,参赌人员梁某某、戴某某、曾某某等人在该赌场赌博时,被公安民警现场抓获。经核实,该场地每天参赌的人员有十多名,每盘单注金额从5-300元不等,被告人陈某某从中抽水渔利约人民币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桌子1张,涉案扑克牌1副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归案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书证;3.证人戴某某、梁某某、曾某某、张某某、黄某某、吴某某、梁某甲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聚众赌博而提供场所和赌博工具,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光华
检察官助理:陈银
(院印)
2020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检察卷壹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有关涉案款物由雷州市公安局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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