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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开设赌场案)_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21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031979********,蒙古族,大专文化,辽源市**局**支队辅警,住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街**小区**期**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辽源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6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8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源市公安局向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2月至2020年3月间,在本市**小区**期**号楼**单元**室的家中,利用微信群组织群成员通过手机APP“**”以踢坑等形式进行赌博,从中收取台费盈利,陈某某非法获利共计5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4.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丹

检察官助理:秦世雯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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