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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开设赌场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一部刑诉〔2021〕396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330327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港市**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10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5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朱杰春,浙江望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利用乡聊APP建立赌博群并担任群内群主,由梁某某(另案处理)在群内担任管理员,其招揽参赌人员项某某、黄某某、李某某等人在群内以温州茶苑龙港麻将进行赌博,并通过出售游戏房卡给赌博人员从中非法获利。经查,该群内注册参赌人员一百余人,每天活跃人数二十人左右。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从中非法获利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身份信息、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证言:被告人陈某某的归案经过、黄某某、李某某、项某某、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被告人陈某某的手机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万港

检察官助理:郑策

2021年2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2.《量刑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换押证》一份;

5.电子卷宗:文书卷一卷、证据卷一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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