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科检一部刑诉〔2019〕1651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01197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委**组**号,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3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在通辽市科尔沁区看守所。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份至2019年10月份期间,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微信平台在网上开设赌场,使用手机下载“**游戏”软件,购买游戏房卡,建立微信名为“**群”的群,组织王某某、高某某、杨某某、佟某某等人进行赌博,被告人陈某某从每局每人抽取2元钱,共计抽红人民币6万元以上。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查获经过、无前科劣迹证明等、行政处罚决定书、手机微信记录、手机截屏图、情况说明等文书;2.证人证言:王某某、高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玲玲
检察员:虬龙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通辽市科尔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起诉书13份、证据目录3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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