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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开设赌场案)_漳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漳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一部刑诉〔2021〕Z37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211972********,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漳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漳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至2020年10月21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将“大乐透”“水果机”两台游戏机设置在其位于漳浦县某中学附近的店内供他人赌博。期间,蔡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魏某甲(xxxx年xx月xx日出生)、黄某甲(xxxx年xx月xx日出生)、黄某乙等人到场参赌。经认定,上述游戏机具有赌博功能,为赌博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黄某乙、魏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漳浦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材料;5.漳浦县公安局依法录制的出警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固定场所在中学附近设置2台赌博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被告人陈某某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婷婷

检察官:张霖菲

2021年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光盘二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二百二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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