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沅检刑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9811990******,汉族,初中文化,沅江市人,经商,住沅江市***府*栋*单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25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4月份开始担任手机APP“*呗”平台代理,在手机聊天软件“*聊”上建立赌博群,利用亲友推广的形式发展赌客。由被告人陈某某提供房卡供其在“*呗”APP内以沅江歪胡子、沅江麻将、跑得快、千分的方式进行赌博,然后在“*聊”赌博群内结算输赢的赌资,以每局3到5元不等收取水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侦大队提供的“深圳***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传媒信息有限公司”服务器后台数据证实,被告人陈某某在“*聊”手机APP所创建的“**来一下”赌博群内共发展赌客233人,该赌博群的参赌人员红包发送总金额为8814658.05元,红包接受总金额为8482402.24元,该网络赌场总共涉赌金额为17297060.27元。被告人陈某某从中抽水获利32万余元。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主动向公安机关退赃15万元。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4月1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沅江市公安机关的发破案报告及有关书证;
2.有证人冷某某、李某某、王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有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有提取笔录;
5.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盈利为目的,为赌博人员提供场所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处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沅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剑
2020年8月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押益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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