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随县检一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191967********,汉族,初中文化,现住随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6年在随县**镇**路**路口租用临街二层民房开设“陈记早餐店”,并在早餐店内购置了六台麻将机供他人打牌,赚取“台子费”(每场次60元)。2019年10月,陈某某为了增加收入,将二楼房间简单装修后,邀约他人前来以“炸金花”(每人每局发三张扑克牌,看手中牌面大小下注,每局底子下注每人100元,每轮可选择弃牌或者继续跟,直至最后两家比大小)、“跑得快”(三人打扑克牌,先出完手中牌为赢家,输的两家将手中余牌按每张5元的赌资付给赢家)等方式进行赌博活动,“炸金花”每场次提取“台子费”500元,“跑得快”每场次提取“台子费”60元,陈某某为参赌人员提供茶水、水果和伙食等服务,每天有20人左右前来参与赌博。2019年11月25日下午1时许,陈某某又电话邀约刘某甲、魏某某、刘某乙、刘某丙、王某某等人前来赌博,随后刘某甲、魏某某、刘某乙等20余人先后来到陈某某早餐店,习某甲、贾某某、曹某甲等十人组成三桌打麻将(随州卡五星亮倒自摸买码,五元起底),付某某、曹某乙、刘某甲、刘某丙、习某乙、王某某等人以“炸金花”方式赌博,罗某某、田某某、魏某某、刘某乙等人以“跑得快”方式赌博。当日下午16时许,随县公安局民警前往吴山镇查处赌博活动,查获陈某某早餐店内赌博活动,当场查获聚众赌场人员22人,查扣打麻将赌资4995元、“炸金花”赌资49394元、“跑得快”赌资19020元。
2019年11月26日,陈某某因本案被随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金3000元;2020年5月20日陈某某主动退赃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陈某某户籍证明、查获经过、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北省非税收一般缴款书等书证;2.证人罗某某、田某某、魏某某、刘某乙、付某某、曹某乙、刘某甲、刘某丙、习某乙等人的证言;3.随县公安局制作的查获现场视频光盘;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 爽
检察官助理:刘媛媛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村五组,联系电话13581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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