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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开设赌场案)_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新检刑诉〔2019〕577号

被告人陈某甲(绰号“某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7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武汉市新洲区**街**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至2017年7月期间,向海莉(已判决)伙同熊敏胜(已采取强制措施)、何国宏(已采取强制措施),在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胜英村英湾、红峰村刘皮田湾、红峰村水家田湾、刘六村附近板栗园、顾岗村李家塘胜湾、三店街黄岗蔡大塘湾、旧街街杨家山村长家山湾、旧街街汪山村汪家山湾等地,用竹竿搭建塑料篷,摆放条桌板凳和赌具,开设赌场,组织新洲、黄陂、黄冈等地赌客,以摇骰子猜单双的形式进行赌博。上述赌场为白场,下午进行,每次参赌人员少则三、四十人,多则近百人,一般一百元起注、上不封顶。赌场通过“打缸子”(“皇帝”每赢1万元,赌场抽头600元)、“坐点子”(指“皇帝”在赌博过程中摇骰子摇到开赌前约定的点数时,押对的人收回本金,押错人的钱被“皇帝”赢走,然后赌场从“皇帝”处抽头500元,有时赌客赢了赌场也会抽头一部分钱)、从赢了钱的“皇帝”处分成的方式抽头渔利。赌场为参赌人员提供赌博场所、赌具、放码、吃喝、香烟等服务,并安排人员招揽、接送赌客、登记车辆、看场放哨(“钉子”)。向海莉等人为逃避打击,经常变更赌场地点,并以手机短信的形式告知“带班人”(招揽赌客的人)。赌场从抽头渔利款中向“皇帝”(赌场负责摇骰子、坐庄的人)、“水手”(帮“皇帝”收、赔钱并记账的人)、“带班人”、接送赌客的司机、赌客发放费用,再支付“钉子”等其他赌场人员工资和赌场运营费用,并给“坐点子”人员一定的分成,余款由向海莉、熊敏胜、何国宏等三股东平均分配。白场共开300余场次,抽头渔利金额逾百万元。

2017年3月至2017年7月期间,程雄斌、蔡红玲、刘喜霞、刘露(均已判刑)、姚金涛(已采取强制措施)、李志堰(在逃)等人,六人为股东,共投入人民币42万元,按白场模式,在上述邾城街胜英村英湾、刘六村附近板栗园、红峰村水家田湾等处开设晚上进行赌博的夜场。夜场每次参赌人员少则二、三十人,多则五十多人。夜场共开近80场次,账面抽头渔利金额数十万元,案发前股东对该款未进行分配。2017年5月底6月初,蔡红玲、刘喜霞因对夜场股东未得到分红不满而退出,向海莉随后入股夜场。

2017年1月至2017年7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到上述赌场当“水手”。

2019年7月5日,被告人陈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赌具的照片;2.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人口基本信息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同案犯的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制作的赌场方位图、扣押清单、赌场部分记账单、短信记录、银行流水明细等书证;3.指认现场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4.证人操五梅、王某甲、某某乙、石某某、杜某某、某某丙、赵某某、陈某乙、熊某乙、姚某乙、皮光煜、郭某某、林某某、蔡某乙、余某某、邓某某、陈某丙、黄某甲、黄某乙、王某乙、胡某某、王某丙、王某丁、肖鹃、蔡某丙、蔡某丁、蔡某戊、陈某丁、袁某某、王某戊、崔某某等人的证言;5.辨认笔录;6.同案人向海莉、程雄斌、刘喜霞、蔡红玲、吴国红、余文功、刘威、黄家琪、邱佑元、向海江、向金华、荣光付的供述和辩解;7.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在开设赌场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节。被告人陈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毅

2019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武汉市新洲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证人名单、换押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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