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112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51973********,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路**号**,现居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街道**村**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2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7年上半年开始,被告人陈某某为非法获利,在其位于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街道**村**巷**号**,自己在互联网赌博网站上注册了赌博账户后,通过微信非法接受邓某某、刘某某、小某某、香某某、王某某等“六合彩”赌博投注。经统计,自2019年1月起至案发时止,被告人陈某某收受的“六合彩”赌资总计为318000余元人民币,非法获利8000余元。2020年1月6日22时许,民警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村**巷**号**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电脑主机一部;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3.证人证言:证人邓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资料、聊天记录和转帐记录截图,陈某某在网上投注记录的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收取他人六合彩投注单,通过赌博网站下单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金燕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随案移送:手机一部、电脑主机一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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