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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平检公诉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5811994********,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镇**村,现住陆丰市**镇**。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8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退回平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平阳县公安局于2019年11月1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12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张某某(已判决)建立“教练”拉手团队,纠集拉手招揽赌客到上游的10多家微信赌博群赌博,从微信赌博群获取“返水”。至2019年5月团队被查获,期间获取的“返水”数额累计达人民币1400万元以上。团队设有拉手、客服、财务,拉手负责招揽赌客到微信赌博群赌博,从团队获取“返水”;客服负责建立拉手和微信赌博群的联系,领取每天人民币100元至200元的工资;财务负责核算、发放拉手的“返水”和客服的工资,领取每天人民币100元至200元的工资。

被告人陈某甲受纠集作为客服人员,沟通拉手和微信赌博群的联系,于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期间参与,工资累计人民币18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于2019年5月22日到广东省陆丰市公安局**镇派出所投案,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1部;

2.书证:户籍信息,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接收证据清单;

3.证人证言:证人曹某某、黄某某、项某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以及同案犯张某某、俞某某、晋某某、陈某乙、陈某丙、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电子证物检查笔录、搜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和支付宝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参与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其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敏

2020年5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广东省陆丰市**镇**村**号。

2.被扣押的手机已在原张某某案中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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