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巩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8119******2524,汉族,高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巩义市,住巩义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9月30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巩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巩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3日、2020年4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3月2日、2020年5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自2020年4月3日至2020年4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4日至2019年9月30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微信”、“默往”等聊天工具上建立聊天群,组织群成员利用“闲来宁夏麻将”软件建立房间,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并在群内进行资金结算。2018年5月24日至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陈某某收取“房间费”15万余元,扣除其支出的房间费8万余元,被告人陈某某以收取“房间费”的方式盈利6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到案经过、“默往”信息截图、“默往”账户及交易信息明细、“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孙某某、巩某某、原某、张某甲、雷某某、魏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默往”及“微信”账户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巩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孝利
检察官助理:王立新
(院印)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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