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城检公诉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4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现住南阳市宛城区**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25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我院决定,于2020年1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夏天,被告人陈某甲在位于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乡**村一个小树林内的一间平房里,提供麻将机、骨牌等物品供赵某某、沈某某等人赌博使用,持续时间大概一个月,共计抽头牟利人民币六千余元,参与赌博人员累计达120余人次。
2019年1月25日,被告人陈某甲向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等书证;2.辩论笔录;3.证人陈某乙、陈某丙、黄某某、冯某某、杜某某、李某某、于某某、赵某某、马某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4.光盘一张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并牟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案发后能够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因其具有初犯、认罪认罚的从宽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宁旗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家中;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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