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任检一部刑诉〔2020〕444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03195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住任丘市**办事处**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任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1日被任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陈某某先后在任丘市新华路办事处安庄村南开设的棋牌室内和安庄村小学东侧租用的平房内开设赌场,多次组织他人以打麻将、摊牌九、斗地主方式进行赌博,非法获利20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获经过、任丘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查询、入所体检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宗某某、杨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唐建新
检察官助理:韩枭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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