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响检诉刑诉〔2019〕405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1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响水县,住江苏省响水县**镇**路**号。被告人陈某某曾因赌博,于2013年5月13日被响水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3日被响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5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响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2日间,被告人陈某某在位于响水县**镇**居委会一破旧房屋内及屋外塑料大棚内提供桌椅、麻将等工具,供他人以“斗牛”、“二八杠”等方式赌博,并在赌场上抽头渔利,非法获利人民币40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退出赃款人民币4000元,暂存于响水县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响水县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陈某某的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顾某某、黄某某、左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响水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薛松岩
检察官助理:薛雪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江苏省响水县**镇**路**号,联系电话15061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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