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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开设赌场案)_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1〕3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122199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连江县********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4月间,被告人陈某某进入柬埔寨一网络赌博公司,在明知该公司面向中国地区经营网络赌博平台的情况下,仍在该公司负责支付宝账户解封工作,为该公司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提供帮助。其个人非法获利2万余元。

2019年12月23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及前科证明、出入境记录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丰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他人经营赌博网站,仍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之情节,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冰

检察官助理:菅振奖

2021年1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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