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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开设赌场案)_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二部刑诉〔2020〕418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性,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101121958********,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龙泉驿区**镇**街**号附**号,2019年8月1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经本院认为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当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一案,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初至2019年8月12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吴某某(女,在逃)等人在成都市成华区**路**号**店铺对面的一间无名茶铺内,邀约赌客在此以打“自由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以每局抽取2元钱的方式盈利。2019年08月12日,公安民警在该无名茶铺内将被告人陈某某挡获,并现场挡获了正在此赌博的违法行为人牛某某等二十一人(均已行政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提供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并从中盈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 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孙苏

2020年8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案卷宗三册、起诉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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