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7221978********,汉族,初中文化,广西灵山县人,住灵山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灵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灵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灵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告人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3月份起,被告人陈某某在其租赁位于灵山县烟墩镇**民楼内,使用扑克牌作为赌具,以赌“三公大吃小”的方式开设赌场,聚众赌博,抽水渔利。
2019年11月18日,公安机关对该赌场进行查处,当场抓获包括被告人陈某某在内的10名参赌人员,缴获赌具扑克牌1副、赌资人民币3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灵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钟中
2020年2月28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羁押在灵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两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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