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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开设赌场案)_四川省遂宁市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遂宁市安某某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遂宁市安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安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四川省遂宁市安某某人,自由职业,住遂宁市船山区**小区**栋**单元**号。2020年3月3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遂宁市公安局安某某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安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以来,被告人陈某某利用闲聊软件建立网络赌博群,通过熊猫麻将游戏软件购买房卡,然后授权赌博群内的群成员,利用该房卡在熊猫麻将APP上面开房,通过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每局结束后通过积分制进行换算,以一分代表一元,玩家赢了10分以上支付3元房费。在该赌博群中被告人陈某某作为群主,主要负责处理群内玩家之间纠纷等工作,截止2019年12月闲聊软件被查封以来,群内参与过赌博的人员有1039人,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258165元。陈某某已退还非法获利人民币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手机中的交易记录,银行流水等相关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利用网络开设赌场,抽头渔利,数额较大,参赌人数较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退还部分赃款,建议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宁市安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健朝

2020年9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282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社会调查》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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