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善检二部刑诉〔2020〕72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421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嘉善县**镇**村**号。2020年6月12日因赌博被嘉善县公安局罚款300元。因本案于2020年6月12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中旬至6月11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其位于嘉善县**镇**村**号**楼的租房内,组织赌博人员周某某、金某某、徐某某等人以“梭哈”、 “斗地主”的方式进行赌博,期间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8000余元。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 证人周某某、金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8000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静
检察官助理:李培丽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