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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开设赌场案)_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1〕127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性,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6197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号江苏省盐城市**经济开发区**本案,于2020年10月16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9日被逮捕。

本案由三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被告人陈某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被境外赌场“诚信在线”网络赌博代理人程某某(已判决)、刘某某(已判决)发展为下线,接受赌博人员张某某(已判决)、杨某某(已刑拘)等人的投注,其中张某某赌资有27万余元,杨某某的赌资有3万余元。被告人陈某某从中非法获利一千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手机二部;

2.书证: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微信、支付宝截图、接受证据清单、刑事判决书、拘留证、银行交易明细、户籍资料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杨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搜查笔录、电子物证检查记录;

6.电子数据:微信、支付宝交易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被境外网络赌博代理人发展为下线,发展赌博人员并接受他人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已具结,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星安

检察官助理:张雨听

2021年1月22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台州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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