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7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镇**路**号**号,现住湖南省隆回县**镇**路**号**号。因赌博于2015年1月6日被隆回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三千元人民币;因犯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于2011年7月25日被隆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人民币。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5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9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3月初在隆回县**镇**酒店后面租房开设游戏厅,内有4台“圆梦”字样黑红梅方赌博机,2019年3月28日该游戏厅被查获,4台“圆梦”字样黑红梅方赌博机被民警砸毁。2019年4月10日,被告人陈某某又在同一地点开设具有上分、退币、以大博小、兑现等功能的游戏厅,该游戏厅内有麻鱼赌博机1台,6个独立操作机位;黑红梅方赌博机1组,共6台机器,6个独立操作机位;另有“圆梦”字样黑红梅方赌博机2台,2个独立操作机位。营业当晚即被民警查获。经邵阳市公安局治安支队鉴定,被告人陈某某游戏厅内的“打鱼机”与“黑红梅方”机子属于赌博机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现场照片,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前科劣迹材料,户籍资料;2.证人证言:证人伍某某,马某某,黄某某,刘某,阳某甲,肖某,周某某,阳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检查提取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周玉灼
检察官助理:贺鹏丽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672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7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湖南省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委托函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