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无,女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3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镇**村街**组,现住地贵州省贵阳市白某某**栋**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7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被告人陈某某在贵阳市白某某**镇**村**组**号一民房内采用扑克牌打“金花推拱”的方式聚集多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2020年8月23日,陈某某再次聚集多名赌客在该赌场赌博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该赌场内查获参赌人员十二人,赌具扑克牌一副。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向公安机关上缴赌场盈利所得人民币3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
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辨认笔录:蔡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开设赌场聚集多名赌客赌博并以抽水的方式牟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贵阳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朱青雲
检察官助理 辜 桃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已取保候审,陈某某18786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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