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陈某甲,绰号“小某”、“矮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6301975********,苗族,高中文化,务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台江县人,住台江县**镇**道**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台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台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台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13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台江县**山庄开设斗鸡场并负责管理,并向进入该场地参与押注赌博和观看斗鸡打架的人员每人收取门票费20元。2019年12月13日,台江县公安局接到群众的报警后,对该场所进行搜查,被告人陈某某从中非法获利共计一万五千余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物证已经被台江县公安局依法扣押;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3.证人杨陈某某、余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
本院认为,陈某某开设斗鸡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陈某某自侦查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敦莉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台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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