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仁怀检刑诉〔2021〕18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0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仁某某**镇**村**组**号,现租住于仁某某**街道办事处**社区**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3日被仁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2月25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
本案由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开设赌场案,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5年年初至2020年7月15日,被告人陈某某利用自己在仁某某**街道办事处**社区**组租住的房屋开设赌场,并在开设赌场期间多次邀约参赌人员在自己开设的赌场内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在每桌参赌人员处收取50元到200元不等的茶钱,共计非法获利70000余元。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其家属已经代为上缴部分违法所得4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凡进必查工作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在逃人员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情况说明、证明、抓获经过;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郭某某、胡某某、郑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供述与辩解;4.勘验、辨认等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笔录、现场勘验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提供赌博场所及赌博工具,设定赌博抽头方式及比例,纠集他人到其设置的赌博场所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陈某某具有如下量刑情节:1.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2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3.其家属已经代为上缴部分违法所得40000元,建议酌情从轻处罚;4.没有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建议酌情从轻处罚;5.其邀约参赌的人员系周围邻居、朋友,且赌博金额相对不大,建议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上述法定或酌定量刑情节,建议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仁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元良
检察官助理 张玉立
2021年1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财物借账本依法移送仁某某人民法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