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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开设赌场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检刑诉〔2020〕83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0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镇**村**路**号,现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9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陈某某在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村**号家中,通过手机微信接受吴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六合彩赌博押注,后在赌博网络平台进行押注,以抽取返水或赔率差价的形式非法获利。吴某某在苍南县灵溪镇**社区**小区**幢**室家中设立六合彩赌博投注点,接受陈某乙、谢某某、陈某丙等人六合彩投注,并转押到被告人陈文杰处。期间,被告人陈文杰接收吴某某六合彩赌博押注款共计92万元左右。2019年12月28日,被告人陈文杰被公安机关以身份证被人冒用为由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调取证据通知书、微信交易记录表格,扣押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搜查笔录、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丙、谢某某、陈某乙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及同案犯吴某某、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检查视频、微信交易明细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文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的方式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文杰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万港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陈文杰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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