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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开设赌场案)_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2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群众,福建省连江县人,户籍地福建省连江县**镇**村**墩**号,现住址福建省连江县**镇**村**墩**号。2020年1月10日因殴打他人被连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2020年1月2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连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连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初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分别在连江县**镇**村**墩**号其家中一楼厨房及连江县马鼻镇中心公园附近的陈某甲家内,以拔“牌九”比大小的方式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并抽头渔利约15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视频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陈某己、陈某庚、陈某辛、陈某壬、黄某某、林某某、吴某某、陈某癸、魏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及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共计抽头渔利约15000元人民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林  志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连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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