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公诉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长乐区**至**台球俱乐部老板,住长乐区**镇**村**号。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长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3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长乐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左右,刘某某(取保候审)、高某某(取保候审)与被告人陈某某等三人共同出资经营长乐区**至**台球俱乐部。2019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陈某某和王某某(外号“王哥”,上网在逃)在长乐区**台球俱乐部内摆了一台老虎机组织赌博活动,由被告人陈某某提供场地,王某某提供老虎机,两人口头协定老虎机的收入五五分成,由被告人陈某某对该老虎机以及老虎机收益进行管理。2019年12月7日,长乐区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在该俱乐部内当场抓获参赌人员胡某某等人并当场扣押上述老虎机一台和账簿一本。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2月7日,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等人从该老虎机上非法获利人民币12620元,被告人陈某某从该老虎机上非法获利人民币6310元。经长乐区公安局城关派出所认定,本案现场查获的老虎机认定为赌博机。
2019年12月19日,被告人陈某某到城关派出所主动投案。
2020年3月25日,被告人陈某某家属退回非法获利人民币6310元,由长乐区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扣押清单、情况说明、账本、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曹某某、郑某某、胡某某、刘某某、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指认、辨认笔录;
5.监控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利用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违法所得累计达人民币12620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强航
检察官助理:陈梦茜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长乐区**镇**村**号。
2.案卷2册,补充材料11页(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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