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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开设赌场案)_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坡检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2年****日出生湛江市坡头区,身份号码440804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无前科。本案于2020年10月14日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20年10月13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湛江市坡头区**镇**村**号家里开设赌场,通过微信及写单等方式接受李某甲、李某乙、温某甲、“兰”等人“七星彩”、“排列五”和“生肖”投注进行赌博,陈某某接受他人投注后上报给上线庄家“大海”、“郑某甲”,并从中抽头渔利。2020年10月13日,陈某某在上述赌场接受他人私彩投注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缴获手机1台、账本1本。经统计,陈某某累计接受赌资人民币2701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证人温某甲、李某乙、李某甲的证言;

辨认笔录;

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

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

被告人陈某某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

认罪认罚具结书

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等法律文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接受他人私彩投注,累计接受赌资人民币270125元,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蔡斌

                                               检察官助理 林日英

                                               

2020年12月1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坡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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