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031975********,汉族,小学肄业,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黄石市,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街道**巷**号**单元**室。因寻衅滋事,于2006年9月20日被黄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因吸食毒品,于2011年7月16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7月26日被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8月10日被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10月11日被黄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10月23日被黄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3月13日被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900元;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3月28日被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3日被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吴某甲、李某某、吴某乙(三人均已判决)相约开设赌博游戏机室并商定共同出资1万元,所获盈利按4:3:3的比例分成,由吴某甲负责租赁场地、购买赌博机。之后,吴某甲以每月租金人民币400元租赁邓某某(已不起诉)位于本市西塞山区***巷**号*单元**室的房屋,又向被告人陈某某借款人民币5000元购买 “幸运神龙”电子赌博游戏机一台,并承诺给其赌场二成股份,该赌博游戏机室于同年1月7日开业。
该赌博游戏机室于同年2月1日15时许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查获“**神龙 ”电子赌博游戏机一台(八个机位)、赌资750元、为参赌人员提供上下分等资金结算服务的赌场收银员徐某某以及参赌人员4人。2018年1月7日开业以来,该赌博游戏机室共获利人民币13000余元。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吴某甲、李某某、吴某乙、邓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3. 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4.辨认、指认笔录;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卫俊
检察官助理:石静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71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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