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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开设赌场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103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82********,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五华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0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1月份起,被告人陈某某为非法获利,利用在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社区**村**号一楼经营便利店之机,开设两张麻将桌,并利用微信非法接受林某某、胡某某、劳某某等人的“六合彩”投注,共计117164、86元;将收取的“六合彩”投注交给上家“马某某”(在逃)(从微信转账记录来看,转给上家的六合彩投注额为78083元),从中“抽水”获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扣押笔录、微信截图,微信交易记录等;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等人的证言;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通过微信等手段接受他人投注六合彩,再转给上家,从中抽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勇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叁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六份。

     3、随案移送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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