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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岱检刑诉〔2021〕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9211987********,汉族,中专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岱山县******,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花苑****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8日被岱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7月21日被岱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岱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开设赌场案,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单独或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抽头获利共计人民币85441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单独开设赌场

2019年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利用“闲聊”APP组建并管理麻将赌博群,拉拢人员到“舟山棋牌”、“边锋舟山棋牌”APP平台进行赌博,赌博完之后到闲聊群内进行资金结算,并从中抽头获利。累计参与“舟山棋牌”、“边锋舟山棋牌”APP平台进行赌博的人员达200多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65386元。

二、共同开设赌场

2019年5月1日至6月11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伙同林某某(另案处理)将双方麻将赌博群内的赌博人员进行合并,后组织赌博人员到到“舟山棋牌”、“边锋舟山棋牌”APP平台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期间共非法获利人民币20055元,其中被告人陈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14940元。

2020年7月8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陈某某从舟山市凯灵船厂传唤到案。案发后,被告人妻子代为退赃人民币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银行交易明细等;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闲聊APP流水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移动通讯终端组织赌博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部分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伟忠                                              

 2021年1月5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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